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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问题探讨

Release time:2017-05-17 14:47

民刑交叉是指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且相互之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竞合的案件。其可分为三类: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法律事实间有牵连关系;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侵害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为刑事或民事法律关系。我们讨论以下问题:1.民法对犯罪成立是否有影响。以案例为视角,A公司拖欠B工作人员1万元,在B想要辞职又恐A不欲付工资情况下,遂将公司托于B保管的电脑(所有权归公司)带走,后案发,经鉴定电脑价值一万元,在此情况下,B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刑事定罪中是否应该考虑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如为索要债务,哪怕是非法债务(赌债、高利贷)而拘禁他人,不构成财产犯罪,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那么相应的在上述案例中,能否借用于民法上债的抵消,从而认定B的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在认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侵占公司的电脑时,能否从行为人的动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主观违法性去考虑值不值得用刑法去苛责。那么相应的在最后结果能否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但考虑到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从而不认为是犯罪还是从构成要件上就否定行为人的行为,一开始就不认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从而无罪;2.在犯罪成立后,是否可以以民事责任取代刑事责任。以《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为例,对于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行为人,若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反之若有能力赔偿的,则不以犯罪论处,只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中明确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换为相应民事责任。那么这样转换是否合理?一种观点认为不合理,因为该规定实际上鼓励公民用金钱去取代刑罚,那么对于没有赔偿能力的人来说只能负刑事责任,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有钱不处罚,没钱吃牢饭。这样的规定又回到了古代社会,类似于官僚贵族阶层的“官当”制度,极度不合理、不公平。另一种观点认为合理,因为在涉及人身伤亡或者物品损害的案件本来就有规定罚金刑的必要,符合现实需要,同样情况下为什么在赔偿被害人损失后量刑会有所考虑,就是为了鼓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用另一种现实、有价值的方式弥补被害人损失。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行为人进行了民事赔偿,那被害人就是拿这个钱救命或者恢复健康,法律鼓励这样做,于行为人、被害人都有利,何乐而不为呢。在利大于弊的情况下,我赞成在某些案件可以用民事赔偿责任取代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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