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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构成及量刑

来源: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9-5-13


一、定义

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

三、医疗事故罪的量刑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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