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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来源: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9-5-13


1.机动车租赁与借用

机动车租赁或借用后发生交通事故,由租赁人或借用人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过错责任。

2.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

3.机动车买卖后,尚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

由机动车购买人承担责任,但如果该机动车是拼装的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则由买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4.拼装车、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拼装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多次转让的,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5.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

由盗窃、抢劫或者抢夺者承担责任。

6.职务驾驶行为

由雇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机动车使用人不对外承担责任。

7.共有车辆

①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使用车辆的,由使用人承担责任,共有人承担过错责任。

②部分共有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各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8.机动车驾驶培训

培训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当事人可以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责任。

9.机动车试乘

提供服务者承担责任,试乘者存在过错的,可适当减轻提供服务者的责任。

10.套牌机动车

被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的,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1.挂靠经营

车辆挂靠经营发生交通事故,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12.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13.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

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5.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

当事人可以请求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16.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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